关于对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奖励对象
1.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
二、奖励标准
1.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复审通过后,参照首次获得高企认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办理流程
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